【要派單位於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簽約前不得先行面試或指定】

案例:

  有頭鹿近日應徵且成功受雇於A派遣公司,準備受派於B要派公司工作,當他進入B公司開始上班以後,發現B公司的主管,竟是當初在應徵A派遣公司時的面試官之一,A、B兩公司間顯然有所謂「轉掛」的現象…

說明:

  所謂「轉掛」,是要派單位先面試後決定用人,再將該名已指定的勞工掛在其他派遣事業單位名下,由派遣事業單位將該名勞工派到要派單位,藉以規避雇主責任之行為。

  為杜絕轉掛亂象,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第1項即規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倘若要派單位違反該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90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10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關心您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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