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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類場所禁止明眼人從事按摩】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5項
1.醫療機構
2.車站
3.民用航空站
4.公園營運者
5.政府機關(構)
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
◆違反者
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處罰。
洽詢專線:勞動局身障就業科
03-3322101轉6814-6815
資料來源: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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