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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否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排定勞工之補休?】

 

案例:

  有頭鹿任職的公司最近適逢淡季訂單減少,老闆見宣導員工多使用補休沒什麼效果,又不想員工補休屆期得改發加班費,竟然將有頭鹿等勞工累積的補休逕自排定,強迫勞工使用補休休假…

 

說明:

  補休的選擇權在於勞工,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不領加班費只能選擇補休。補休日期由勞工提出後,徵得雇主同意排定,並非由雇主排定。勞工提出之補休日期,如果雇主不同意,即屬協商不成立,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標準給付工資。

  如勞工選擇換取補休,並經雇主同意,勞工可於補休期限內選擇於「工作日」進行補休,補休當日勞工不必出勤,但是雇主仍應照給工資。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關心您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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