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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 跳槽到同業,就是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嗎?

 

當然不是!根據勞基法第9-1條,若未符合下列規定,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特別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所謂合理的補償,是指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50%。未約定補償措施者,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就算無效喔!


 

※競業禁止條款專區:http://bit.ly/2q1zLw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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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台灣就業通 TaiwanJobs W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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