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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香是大三在校生,今年暑假到一家餐廳打工,與公司約定時薪為150元,從7月1日到職,一直工作到7月25日,總共出勤19天,每日工作5小時,因為工作需要排班評估後覺得無法適應,所以主動向老闆請辭,老闆說小香工作不到1個月所以不發給薪水,但這樣不發放薪資合理嗎?

 

A:以小香的例子來說,時薪150元,按照排班表出勤,這段期間總共出勤95小時(19天X5小時),且沒有請事病假,雇主應該給予小香出勤時間工資共計14,250元(150元X19天X5小時),但如果雇主逕自以公司內規為由,因為未做滿1個月即不發給工資,就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例如,勞雇雙方約定以轉帳方式給付工資,雇主每月代扣勞、健保費、職工福利金、工會會費…等。勞工朋友如果因此有權益受損,可向工作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維護個人權益喔!

 

參考法規:http://bit.ly/32ruYq5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https://bit.ly/2lED4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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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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