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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四在學校附近的速食店打工,工作了半年多,由於景氣不好老闆說店要收掉,就在10天前跟小四預告要終止勞動契約,但小四是部分工時勞工,老闆要給謀職假嗎?
A:勞工接到雇主因法定事由要終止勞動契約的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謀職假)。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係指每「7日」中勞工得請假2日外出另謀工作;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1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7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2日外出謀職之權利,惟如剩餘日數只剩1日,則勞工只能再請1日謀職假。
部分工時勞工謀職假之每日時數,得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8小時。
行政解釋:勞動部107年5月17日勞動條1字第1070130761號函修正之 http://bit.ly/2OaI5cu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https://bit.ly/2lED4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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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勞工也享有謀職假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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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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