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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玉今年4月起在美妝店打工,考量開學後課業繁重,於是在7月1日主動向老闆告知7月10日離職,老闆說要等到找到人替代才能走,至少要1個月前預告,這樣合法嗎?
🥕A:部份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法令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以小玉的案例來說,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僅需10天前預告即可,且部分工時勞工如有工作年資未滿3個月需自行離職之情形,雇主不得要求預告期間長於勞動基準法之最低標準,所以雇主要求1個月前預告是不合法的。
🚩參考法令:http://bit.ly/2JW9XNb
🌼行政解釋:勞動部107年5月17日勞動條1字第1070130761號函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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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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