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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小明公司被勞動檢查,通知未召開勞資會議,違反勞動基準法第83條。小明想要了解,公司不成立勞資會議可以嗎?勞動基準法有哪些規定是跟勞資會議有關?

答: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或是分支機構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勞基法中與勞工權益有關的延長工時(加班)、女性夜間工作的禁止與例外,以及二周、四周或是八周變形工時等,都必須經過工會或者是勞資會議的同意才行,公司不能只是以口頭規定,而沒有經過勞資會議決議。如果有違法情形,罰則是2萬元至100萬元喔。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1條、第32條、第49條、第83條==>(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1.aspx?id=FL01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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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

#勞基法應經勞資會議同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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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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