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僱用時被要求提供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卡債、貸款-行政人員篇

 

Q:美美說前幾天她到一家網路美語公司應徵客服暨行政人員,好不容易錄取了,上班的第一天卻被老闆告知,要提供信用紀錄及良民證等文件,老闆的理由是,因為她會接觸到大量公司客戶資料,所以需要美美提供,美美可以拒絕嗎?

 

A:美美不需要提供。

 

就業服務法中有提到,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得有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而信用紀錄與良民證均屬於個人生活隱私的一部分,若老闆要求美美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美美的權益,且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且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例如保全公司依保全業法,就是基於維護公益之目的而可以要求應徵保全人員提出良民證喔!

 

參考法規:

1.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款第2項(https://goo.gl/x2c34x)

2.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https://goo.gl/NRE6N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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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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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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