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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司跟我商量,要幫我調高薪水,但加薪以後就不再適用勞基法了,改跟公司約定另外一套的管理制度,工作時間不再受勞基法的限制,這樣可以嗎?
答:
民法第71條前段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勞動基準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是為維護勞工權益之強制規定,勞資雙方的相關協議,如有違反強制規定者,仍然是自始無效。
因此,只要在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受雇從事工作,就會適用勞基法,並不會因為雙方另外約定,就排除適用。
參考法條:
民法第71條(http://0rz.tw/r1f1O)
勞動基準法第3條(http://0rz.tw/spH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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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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