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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林在報紙上看到一個徵業務助理的工作機會,徵才廣告寫著「無須經驗月入至少10萬」,小林看了很心動,於是前往面試並被錄取了。上班的第一天,公司的組長告訴小林,要當一位稱職的業務助理,就須先了解公司產品並親身體驗,以協助業務推展,要小林簽署一份同意合約並購買一組3萬元的公司產品,不然就無法成為公司員工,小林應該買嗎?

 

A:小林不應該簽署合約,也不該在未了解情況下購買公司產品,這是一種「假徵才真推銷」的不實徵才詐騙手法。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雇主於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得為不實廣告或揭示,小林的公司,以小林「不購買公司產品就無法成為正式員工」為僱用條件,強迫小林購買公司產品,這種做法就可能觸犯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小林可以蒐集事證後,向地方勞政主管機關提出檢舉,經查證屬實,最高可處公司新台幣150萬罰鍰。

 

另外提醒小林,在面試或找工作時要留意,不要隨意購買公司產品或隨意簽署任何文件,以免掉入求職陷阱。

 

參考法規: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65條 (網址:https://bit.ly/2Lec5y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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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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