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來台灣工作都在那些縣市? 2004/5 - 2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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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夫妻兩人均請領失業給付,育有一子為未成年且無工作收入,已由先生申請加給扶養眷屬給付,太太可否再申請加給?

不可以,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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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扶養未成年之繼子女,可否申請加給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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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申請加給眷屬給付或津貼,要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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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失業勞工符合什麼條件才能加給眷屬給付或津貼?可加給多少?

失業勞工於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扶養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者,即得申請加給。每扶養1人即按被保險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最多計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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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就業保險法修法施行後,哪些人可以請領最長至9個月的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即可請領最長至9個月的失業給付(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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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失業給付之請求權,有無時間限制?

  1. 被保險人應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給付。
  2.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2年內辦理失業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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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期間,是否可領失業給付?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仍得請領失業給付,惟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15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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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如果另有工作會不會影響請領資格?

  1. 依就業保險法第31條規定,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8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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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領取失業給付者再就業時,有何規定?

領取失業給付者於再就業時,應於再就業之日起3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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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是否會影響勞保老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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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保險人退職並領取老年給付者,可否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為保障失業之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或失業參加職訓期間之生活,該等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即不得核給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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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申請人在何種情形下,無法請領失業給付?

  1. 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2. 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
  3.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於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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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失業給付最長可以領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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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來台灣工作都從事那些行業? 2010/3 - 2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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