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9. 失業給付之請求權,有無時間限制?

  1. 被保險人應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給付。
  2.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2年內辦理失業再認定。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如何申請失業給付?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失業給付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人資HR兼總務 的頭像
    人資HR兼總務

    人資HR兼總務經驗分享的部落格

    人資HR兼總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