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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斯特曼在公司兩年多還沒滿3年,被公司預告資遣,公司在10天前預告,斯特曼覺得很奇怪,問公司的人事人員泰克斯:我來公司兩年多,雖然未滿3年,但是預告期應該是20天不是10天喔;泰克斯表示:公司就是這樣規定的,我也沒辦法。斯特曼的認知是正確的嗎?
A: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的規定,1年以上3年未滿,需要提前20天預告勞工喔,如果沒有給足「預告期」,不足幾天就要給付幾天的「預告工資」;如果雇主給足了預告期,領的就是工資,就不會有預告工資的情形喔。
例如:1月20日預告資遣勞工,預告期10天,1月21日開始起算預告期,到1月31日終止契約,薪水算到1月31日,如果雇主在1月25日就終止契約,還差6天的預告期,那就要給6天的預告工資喔;謀職假的部分,就是1月21日開始起算,每7天給2天謀職假。
另外小編提醒大家,謀職假是接到預告後,每7天可以請2天,不是從星期一開始算喔。
勞動基準法第16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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