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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傑因為工作表現不佳,老闆雷歐力決定從此變更小傑的勞動條件,從原本的小組長降調成職員,薪水4萬5降低到3萬8,下個月領薪水時,小傑覺得很奇怪,當初談好我的薪水就是4萬5,怎麼變成3萬8呢?而且職位怎麼降低了?於是去向雷歐力討論,雷歐力表示:我是老闆,我說的算!!;請問雷歐力的認知有錯嗎??

 

A: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1、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2、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3、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4、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5、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6、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7、安全衛生。

8、勞工教育及訓練。

9、福利。

10、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11、應遵守之紀律。

12、獎懲。

13、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勞動條件的變更,需要勞資雙方「合意」,不能任何一方片面變更,所以不是老闆單方面說變更就算喔!!

另外小編提醒大家,勞動契約是一種「非要式契約」,意思就是不一定要白紙黑字,口頭約定就可以成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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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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