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雷諾在一間攝影公司當行政人員,該公司接到一個廣告專案,要找未滿15歲的工作者凱利根來拍廣告,雷諾想,那要不要向主管機關申請呢?
A :
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1項和第4項的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所以
一、國民中學未畢業,且未滿十五歲受僱從事工作者。
二、未滿十五歲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且未具勞僱關係之工作者。
三、未滿十五歲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且未具勞僱關係之工作者。
僱用上面這三種工作者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喔。
那要怎麼申請呢?如果工作地在本市,可以到市民服務大平台,編號94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審查-許可,下載相關的表單、檢附相關文件,填寫完送件就可以申請喔,申辦時間以及相關辦法,市民服務大平台都寫得很清楚喔。
勞動基準法第45條規定
https://law.moj.gov.tw/ErrorPage.aspx
市民服務大平台-94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審查-許可
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8150029
另外小編要提醒大家,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第7條規定: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於工作者勞務提供起始日起前90日至20日之期間申請許可。所以一定要在開拍當日前「20天」(開拍當日不算在20天內喔),讓主管機關收到申請文件喔(以主管機關的收文日為起算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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