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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新修正 110/7/1起實施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1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訖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6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30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2次為限。
資料來源: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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