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規定,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雇主應公開揭示薪資範圍,違反者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薪資未達4萬,禁止寫「面議」或「依公司規定」,薪資應如何揭示呢?

1.揭示明確薪資數額,例:月薪28,000元

2.揭示薪資區間,例:月薪28,000元~32,000元(區間以不超過5,000元為宜)

3.揭示最低薪資數額,例:月薪38,000元以上

※經常性薪資應不包含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

洽詢專線:03-3334068,就業職訓服務處,就業安全課。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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