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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美常常聽人事同仁說到「例假日」及「休息日」,但到底勞動基準法所稱之「例假日」及「休息日」是什麼?其差別為何?

說明:

1. 「例假」是雇主必須讓勞工休息的日子,屬強制性規定,俾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例假之合法出勤要件,僅限於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若無該等法定原因,縱然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2. 「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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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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