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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3.30 ─ 領滿失業給付前穩定就業,還有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可以申請喔!

Q:35歲的小吳前陣子遭公司資遣,離職後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給付,自109年1月20日至109年3月19日領了2個月失業給付(因為小吳離職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30,000元,且沒有扶養眷屬,每個月失業給付金額為18,000元),原本可以領6個月,但小吳在公立就服機構的協助下,順利找到新工作,109年3月15日到新公司任職,當天公司也辦理加保手續!小吳在失業給付領滿前即就業,有其他津貼可以申請嗎?

A:政府為鼓勵失業者積極尋職,對於未領滿失業給付者,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再就業加保滿3個月以上者(但於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不予計入),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以小吳為例,只要109年6月19日(自109年3月20日起算3個月)以後都未離職,就可以向勞保局提出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屆時勞保局會按小吳未領取4個月失業給付金額72,000元(18,000元X4)的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36,000元。

Q:要如何申請?
A:被保險人可以利用下列方式提出申請:
填寫「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並附上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後(如果與請領失業給付之帳戶相同,即無需檢附),親自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或寄送勞保局辦理。
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可到勞保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網址)申請,不受上、下班時間限制,也不需再寄送申請書件至勞保局。

Q:若未滿3個月轉換工作,還可以申請嗎?
A:自領取失業給付末日之翌日起算,被保險人再就業並參加就業保險累計就業保險年資滿3個月以上,於2年內都可以提出申請。

Q:如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扶養眷屬而且有加給給付,津貼如何計算?
A: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是以最後一次失業給付金額為計算基礎,假設小吳第2個月失業給付有申報扶養1名無工作收入之眷屬,加給後失業給付金額為21,000元,則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會按84,000元(21,000元Í4)的50%計算,一次發給42,000元。

※貼心小叮嚀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如再受僱於原單位就業加保,不論其回任原單位所擔任之職務性質,該段加保年資不計入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保險年資。
被保險人與原雇主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並依就業保險法第23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在爭議結果確定前,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如何申請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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