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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麼情況屬於非自願離職呢?
A: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非自願離職為勞工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另外如果需要離職證明,請先向公司索取,如果雇主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才可向你工作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公司在桃園,但你的上班地點在臺北市,則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
相關法規連結:
就業保險法第11條:https://reurl.cc/9EqKkO
勞動基準法:https://reurl.cc/D97Vr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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