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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有給預告工資了,還要做資遣通報嗎?

A: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係規定雇主應將被資遣員工之資料,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而「勞動基準法第16條」係規定預告期間,預告對象為被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以便勞工有離職及尋職之準備,兩者立法目的及規範內容均不同,因而並無法律競合或衝突問題,其期間可同時並行不衝突。

所以只要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20條終止契約,雇主皆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即使有給預告工資仍要辦理通報,否則是會被依同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處以3-15萬元罰鍰喔!

相關法規連結:

1、 就業服務法第33、68條:https://reurl.cc/Aqaoq8

2、 勞動基準法:https://reurl.cc/D97Vr6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7年9月17日勞職業字第0970078793 號函釋https://reurl.cc/5lQ0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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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

#預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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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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