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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勞工若屬非自願離職,公司都要辦理資遣通報嗎?
A: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而該法所規定的「資遣」是指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所規定之情形終止勞動契約,符合前述條款就需辦理資遣通報,但如果是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則無須辦理資遣通報。
相關法規連結:
1、 就業服務法第33條:https://reurl.cc/4ROK1Y
2、 勞動基準法:https://reurl.cc/D97Vr6
3、 就業保險法第11條:https://reurl.cc/9EqKkO
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8年4月9日勞職業字第 0980068025號函釋:https://reurl.cc/exgr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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