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健康(體格)檢查之資料,是否須經勞工同意,才能提供給雇主?
A:不需要經勞工同意。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健康(體格)檢查之項目、紀錄及保存期間,準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故醫療機構就勞工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期限及項目之檢查結果,得進行紀錄之保存、處理及利用,並將資料提供給雇主,尚無需另經勞工書面同意,但雇主須依該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1條第3項規定保障勞工隱私權。
參考法令: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https://bit.ly/2m1GrvR
2.勞工健康保護規則:https://bit.ly/2PQrl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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