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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怡婷趁暑假期間想找短期工讀賺零用錢,到住家巷口手搖飲料店應徵當工讀生,時薪160元,每天上班4小時,工作了5天後覺得不習慣想離職,老闆說因為怡婷是新人,不確定能不能勝任這個工作,所以這5天只是試用,不會發給薪水,這樣是合法的嗎?
A:不合法!雖然實務上部分事業單位仍有試用期的規定,藉以測試勞工能否適應企業文化、勝任工作等,但因現行勞動基準法已無試用期的規定,也就是說勞工到職第一天就是正式員工,只要勞工確實有上班、提供勞務,雇主就應該依照實際出勤的狀況給付工資,否則就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依照上述案例,怡婷確實已經上班,雇主就應該給付工資3,200元(160元*4小時*5天)。勞工朋友如果因此有權益受損,可向工作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個人權益。
參考法規: https://bit.ly/2vd3GEB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 https://bit.ly/2ZtTh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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