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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們公司已經依法聘僱「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可以讓他兼任「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嗎?
A:不行!!!! 上述兩類人員的法源依據並不相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設置法源依據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設置法源依據為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4、5條),且兩類人員職務內容與所需專長均不相同各有法定應辦之事項,雙方可以相互配合協助,但不能相互兼任。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4、5條
相關網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https://reurl.cc/xZm1W1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https://reurl.cc/KkWX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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