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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並保存五年】

案例:

  有頭鹿在A公司任職不久,對於公司加班費的計算金額很有疑問,覺得金額似乎比法律所規定的來得少,但是公司每月發薪水時並沒有發給有頭鹿薪資明細,有頭鹿向公司詢問未果後,申請了勞動檢查,未料勞檢員抵達公司出示證件並表明來意後,公司表示員工的薪資明細在算完薪資後都在隔月銷毀,並未保存…

說明: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參照)。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5年。(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參照)

  因此,雇主不但於發薪時應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且須置備勞工工資清冊並保存5年,否則依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關心您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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