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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
畢業季將近,相信很多大學生剛進入企業,第一個面對的文件就是勞動契約,但依照《勞基法》與《民法》規定,勞動契約不一定只有書面協議,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口頭約定、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但建議各位求職者們,勞動契約最好以書面文件為主,具體明確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避免勞資糾紛。
三大契約地雷要注意:
(1) 不得「預扣」勞工的工資當作違約金或賠償的費用
例:雇主要求先扣押半個月的薪資,作為日後如果造成損害的賠償。
(2) 不得規定「工作幾天以下不得領薪」、要求承諾最低工作天數
例:勞工在試用期時,工作時間多久、工資算多久的原則。如果不滿工作條件,勞工有離職的權利。
(3) 不簽署任何「放棄自身權益條款」
例:放棄加班費、放棄民事賠償或訴訟權,或是承諾加班只換補休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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