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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勞工從事繼續性工作應簽訂不定期契約】
案例:
有頭鹿受雇於A人力派遣公司,受派在B大樓負責清掃工作,某日因B大樓與A人力派遣公司停止續約,A公司老闆即向有頭鹿表示,因案場未續約,要有頭鹿約滿就離職,且表示合約是「一年一簽」,沒有資遣費的問題…
說明:
勞工所擔任之工作,就雇主之業務性質與經營運作,具有持續性之需要,應該簽訂不定期契約。除非具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之暫時需要,或基於特定目的始有需要者,始得簽訂定期契約。(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參照)
人力派遣業者僱用勞工從事經常性工作,不得配合客戶需求,與所僱勞工簽訂定期契約,違反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又派遣人力使用單位與人力派遣業者終止服務關係,不影響派遣勞工於人力派遣業工作之權益。(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04月14日勞資2字第0980125424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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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相片說明。
資料來源: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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