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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得否延長申報繳納期限

 

對於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下稱治療、隔離或檢疫)等措施影響,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財政部於109年3月5日及3月9日主動發布延長各類稅捐申報繳納期限,主要稅目包含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俗稱房地合一稅)、營業稅(含查定課徵)、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作業、使用牌照稅及房屋稅等案件(如附表一附表二)。

 

納稅義務人如受疫情影響致不能於原繳納期間繳納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針對「營業稅繳款書-401、403、404(一般繳款書)」、「貨物稅自動報繳繳款書-79」、「菸酒稅自動報繳繳款書-75」、「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繳款書(自行繳款)-431、432、433」等繳款書列印服務,增加「是否因Covid-19隔離、檢疫、治療者」選項,只要勾選該選項,所列印繳款書之繳納期限將自動展延。

 

資料來源: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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