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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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國內就業市場造成之衝擊,由政府提供部分薪資差額補貼予減班休息勞工,以協助穩定就業。

 

二、適用對象

(一)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1.本計畫實施期間 (109年1月15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 ,始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班休息。

2.計畫實施期間,與雇主協議減班休息起迄期間達30日以上,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列冊通報之勞工。

3.屬按月計酬全時勞工或與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之部分工時勞工。

(二)逾65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經其雇主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並符合上開各款規定者,亦適用之。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減班休息勞工自實施減班休息每滿3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向工作所在地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申請。

 

四、補貼標準及期限

(一)核發標準:

1.按實施減班休息日前1年內,現職雇主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12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與申請補貼當月之協議薪資(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少工時之協議資料所載減班休息期間之每月薪資)差額之50%,按月發給。

2.協議薪資最低以勞動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數額核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及非屬按月計酬全時勞工,不在此限)

(二)補貼額度及補貼期間:

1.每人每月最高發給11,000元,最長發給6個月。

2.不得同時領取「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之訓練津貼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五、聯絡資訊

(一)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47

(二)勞動力發展署分署: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02)8995-6399分機1411 

(受理轄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

桃竹苗分署 (03)485-5368分機1811

(受理轄區: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中彰投分署 (04)2359-2181分機2121

(受理轄區: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雲嘉南分署 (06)698-5945分機1326

(受理轄區: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

高屏澎東分署 (07)821-0171分機3323

(受理轄區: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臺東縣)

 

申請表單

安心就業計畫申請表單  [docxpdfodt]

安心就業計畫-收件單位地址及電話 [docxpdf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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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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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Q&A

 

受理機關、申請方式及實施期間為何?

受理機關:勞工工作所在地分署。

實施期間:自109年1月15日起至 (109年1月15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

申請方式:減班休息勞工於實施減班休息每滿30日的次日起90日內,備妥申請書表向工作所在地分署提出申請。但109年3月26日前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已達30日者,應於109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請。

建議申請人於申請前確認是否已向直轄市或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減班休息,並應確實填寫申請書各項資料,以利審核作業進行。

 

減班休息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要如何計算?

減班休息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是指所通報的「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上載明的實施減班休息期間符合連續達30日以上。

例如:通報的協議書上載明實施減班休息期間為109年4月1日至 (109年1月15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 ,該期間減班休息每週2天。故1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即符合「第1個」連續達30日以上之規定。

 

安心就業計畫主要內容是什麼?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國內就業市場造成的衝擊,由政府提供部分薪資差額補貼給減班休息勞工,降低薪資減損對勞工生計的衝擊,協助穩定就業,共度本次難關。

(計畫內容請點我)

 

減班休息勞工請領資格為何?

安心就業計畫是提供減班休息勞工的部分薪資差額補貼措施,請領資格如下:

1.需為下列之勞工之一:

(1)參加就業保險的勞工。

(2)逾 65 歲經其雇主投保職業災害保險者。

(3)屬就業保險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經其雇主投保職業災害保險者。

2.需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1)本計畫實施期間 (109年1月15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 ),始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班休息。

(2) 勞雇雙方協商減班休息實施期間為30日以上,並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

(3)屬按月計酬全時勞工或與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的部分工時勞工。

 

薪資差額補貼額度及補貼期間為何?

1.薪資差額補貼額度是自勞工實施減班休息日起算,依【實施減班休息日前1年內,現職雇主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12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議定之每月薪資(簡稱協議薪資)】*50%計算。

2.減班休息後的協議薪資,最低仍應符合勞動部公告的每月基本工資。但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及原與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的部分工時勞工,不在此限。

※舉例:勞工減班休息前12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5,800元,減班休息後協議薪資為 26,400 元,可依規定申請薪資差額補貼 9,700元【=(45,800- 26,400 )*50%】。

3.補貼期間:

 

(1)薪資差額補貼按月發給,每月最高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定最高月投保薪資與本部公告每月基本工資差額之50%,最長發給12個月。

(2)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個以上現職雇主者,得依規定分別申請薪資差額補貼,每月合計最高不得超過上開數額。

(3)最末月減班休息之日數不足30日時,若10日至19日者,發給半個月;若20日至29日者,發給1個月。

 

勞工如何申請薪資差額補貼?雇主可以為員工申請嗎?

本計畫薪資差額補助係發給減班休息勞工,除了勞工可自行提出申請,也可以由雇主彙總勞工填妥的申請書代為申請。

 

減班休息實施期間為30日以上,要如何計算?

1.減班休息實施期間為30日以上,是指所通報的「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上載明的減班休息實施期間為30日以上。

2.例如:經通報的協議書上載明,減班休息實施期間為109年4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減班休息每週2日。故1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即符合「第1個」減班休息實施期間為30日以上之規定。

 

勞工實施減班休息每滿3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可以申請薪資差額補貼,如何計算申請期限?

 

例如:通報實施減班休息期間為109年4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自4月1日至4月30日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已達30日,故可選擇申請方式及期限如下:

1.逐月申請:自109年5月1日起至7月29日止,可申請109年4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以下簡稱第1個月)的申請薪資差額補貼,以此類推5月1日至6月30日的申請期限。

2.一次申請3個月:因需待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屆期(6月30日),且第1個月的薪資差額補貼最遲應於7月29日提出申請,故欲一次申請3個月補貼的勞工,應於109年7月1日至7月29日提出申請案。

 

勞工可以透過那些管道查詢個人投保資料?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僅得由其本人或所屬投保單位查詢。勞工可依下列方式查詢:

1.以勞動保障卡透過自動櫃員機(ATM)查詢。

2.以中華郵政金融卡透過郵局實體自動櫃員機查詢。

3.網路查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頁請點我

4.勞保局辦事處臨櫃查詢。

5.電話查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02-2396-1266轉分機3111)

 

正在實施減班休息的勞工可以申請嗎?

1.考量疫情係逐步影響國內相關產業營運及就業市場,本計畫比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起日,自109年1月15日開始減班休息者即得適用。

2.自109年1月15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實施減班休息、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並符合本計畫相關規定的勞工,即可申請補貼。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請點我)

 

未通報減班休息勞工,如何獲得安心就業方案的補貼協助?

1.實施減班休息必須經過勞雇協商合意,並應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2.事業單位如未通報減班休息,為確保勞動權益,勞工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反映,經查證確經勞雇雙方協議,並符合基本工資等相關規範者,將直接列入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之通報名單通報勞動部,不影響該等勞工適用「安心就業計畫」的資格。

 

如果勞工減班休息期間提前中止,該怎麼辦?

勞工應於變更之次日起7日內,以書面通知受理分署;如未依規定通知分署者,則變更當月之薪資差額補貼將不予核發或限期返還。

 

申請本計畫薪資差額補貼期間,能否同時申領充電再出發訓練津貼?

減班休息勞工可視自身需要,選擇參加充電再出發計畫(領訓練津貼又可提升技能)或是安心就業計畫(薪資差額補貼),但不得同時申請。

 

本計畫相關諮詢管道為何?

減班休息通報相關規定及作業:請洽工作所在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本計畫薪資差額補貼相關問題諮詢:請洽工作所在地分署或24小時免付客服專線0800-777888。

 

本計畫收件窗口單位及地址為何?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02-89956399分機1411

桃竹苗分署:03-4855368分機1811

中彰投分署:04-23592181分機2121

雲嘉南分署:06-6985945分機1326

高屏澎東分署:07-8210171分機2120

詳細地址請點我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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