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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委員會、社區自治會等是否納入適用❓如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而係推派管理負責人者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

(1)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1月13日勞動1字第1030130004號公告,未分類其它社會服務業中之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者,自103年7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或報備者,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該法。適用對象之範圍亦包括公寓、住宅、社區及其他與大廈管理委員會性質相當之管理組織。

 

(2)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故管理委員會與管理負責人不會併存,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才會推選管理負責人。前開公告適用範圍係以有成立管理委員會者為限,並不包括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而推選管理負責人者。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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