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管委會適用勞動基準法,是否即應幫自僱人員投保勞保、就保❓

 

 A:

(1)按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係屬社會保險,有關是否投保勞保、就保係依勞工保險條例與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與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無涉。

 

(2)查勞工保險係屬在職保險,在僱傭關係前提下,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工廠、公司、行號等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強制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僱於第6條第1項各業以外之員工,得準用本條例規定自願參加勞工保險。另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7月15日勞保2字第0920034180號及本部103年8月4日勞動保2字第1030140263號函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檢附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政府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成立投保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其僱用之員工辦理加保。

 

(3)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略以,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配偶,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管理委員會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在案,或依法取得其他政府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即有依法辦理登記之事實,應依前開規定為所僱用之勞工辦理加保就業保險。

 

資料來源:

勞動部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管委會
    全站熱搜

    人資HR兼總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