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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是否適用軍公教人員❓

 

 A: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該法。但其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有關「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分別以「公務人員保障法」、「教師法」所訂適用或準用範圍為界定之依據;軍職人員則依「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設置暨審議作業實施要點」第3條第1款及第4款所訂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國軍聘僱人員為範圍。

若非前述「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身份之受僱者或求職者,其雇主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情事者,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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