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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籍移工停看聽】

雇主不可聘僱持偽造居留證應徵工作之外籍勞工,違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75萬元罰鍰!請雇主多注意相關法令避免受罰,桃園市政府勞動局關心您。

 

1.😥案例分享:

張先生是一位從事製造的業主,前些日子有件大型計畫,急需多位勞工,此時有數名自稱是外籍配偶的外國人前往應徵,張先生檢視所提供之居留證影本後,未進一步要求提出戶口名簿等文件,或向有關機關查詢以查明身分真偽,即行僱用。直到警方查獲,張先生才知道僱用了行蹤不明的外籍勞工。

 

2.👀法令依據:

(1)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2)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雇主聘僱本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外國人從事工作前,應核對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

(4)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4 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5)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者,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5 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

(6)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第 43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7)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第 2 款規定:雇主有違反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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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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