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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於規定時間內安排所聘僱外籍移工接受健康檢查,違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請雇主多注意相關法令避免受罰,桃園市政府勞動局關心您。
一、 😥案例分享:
李先生自機場接其合法聘僱的外籍移工H君,回家安置好後就安排到醫院做健康檢查。H君在臺工作時間一天一天的過去,晃眼就是8個月,李先生工作繁忙,一時疏忽,忘記安排H君到醫院做定期健康檢查。有天,H君突然上吐下瀉,李先生把他帶去醫院檢查,才被發現逾期辦理H君的定期健康檢查。
二、 👀法令依據:
(一)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之情事。
(二)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第3款: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本法中華民國105年11月5日修正生效後,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者,亦同。
(三)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5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四)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4款:雇主有第57條第5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資料來源: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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