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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2月29日前死亡的被保險人,因受益人遲於提出申請,依當時適用的規定僅可發給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的年金給付

 

現依大法官釋字第766號解釋,被保險人於105年2月29日前死亡,當時遲未提出申請之受益人,可填寫「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追溯補發申請書」,就可追溯補發自受益人符合請領條件當月起未逾5年請求權時效之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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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bli.gov.tw/0103713.html

#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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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局官方臉書粉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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