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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2月29日前死亡的國保被保險人,因受益人遲於提出遺屬年金申請,依當時適用的規定僅可發給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的年金給付,不過現在不一樣囉~
📣📣現依大法官釋字第766號解釋,被保險人於105年2月29日前死亡,當時遲未提出申請的受益人,可填寫「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追溯補發申請書」,就可追溯補發自受益人符合請領條件當月起未逾5年請求權時效的年金
🎉目前有人補發逾20萬元喔!
更多詳情請看👇
https://www.bli.gov.tw/0103713.html
#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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