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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玲玲在補習班兼差,自108年1月1日起受僱,每週有5天排班,僅工作時數較全時勞工少,玲玲是部分工時勞工是否也有特別休假?

 

A:部分工時勞工依法也享有特別休假權利。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計算部分工時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再乘以依法應給特別休假日數,不足1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

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法給予休假日數。

 

👉🏻以玲玲案例來說,自108年1月1日起受僱,若108年7月1日起仍在職,工作已滿6個月,所以雇主應給予勞工3天特別休假。

 

🔅參考法規:http://bit.ly/2xR9tRB

 

🔸行政解釋:勞動部107年5月17日勞動條1字第1070130761號函修正之http://bit.ly/2OaI5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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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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