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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美美是建教合作班的學生,在學期間必須到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美美是不是勞動基準法所稱的「技術生」呢?

A:現行教育體制之實習型態多元,其身分名稱有人稱為建教合作生、產學合作生、技術生、實習生、見習生等,要如何認定是不是勞動基準法所稱之技術生,依據勞動部102年與教育部等相關單位之研商會議決議,技術生的認定原則為「1.為學習技能,接受雇主一定強度的長期訓練;2.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職類;3.非以取得報酬為目的;4.雇主在訓練和養成能力過程中,有一定的指揮監督權。」。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必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的訓練契約,明定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事業單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備案。

 

相關法規連結:

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技術生:https://ppt.cc/fjASSx

勞動部98年1月5日勞職訓字第0970500983B號函(技術生訓練職類):https://ppt.cc/f5gx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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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

#技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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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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