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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雇主/事業單位/投保單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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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凡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包括因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後,依法准予繼續居留者)。

 

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者。

 

又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 年 1 月 18 日 勞保 1 字第 0950002559 號令規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9 條規定資遣且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嗣後再就業,准予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參加就業保險。

 

保險手續及保險效力

一、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如符合就業保險適用對象之規定,不需再另外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局將主動將其納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其保險效力並依下列原則生效:

1.本法施行前已經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並自當日生效。投保單位如申報被保險人勞保退保,其就業保險的效力也自動停止。

2.本法施行後受僱工作參加勞工保險者,自投保單位申報其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同時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並自該日生效。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勞保退保時,其就業保險效力也自動停止。

二、適用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如果因為僱用員工不滿5人,或其行業屬性不在勞工保險強制加保範圍,而尚未成為勞保投保單位者,應在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辦理就業保險投保手續應備之書表證件如下:

 

1.就業、勞退2合1投保申請書1份(內填事業單位基本資料)

2.就業、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1份(內填投保勞工基本資料)

3.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委託轉帳代繳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約定書1份。

4.負責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5.一般公司行號及工廠須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或設立許可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前述證件主管機關尚未核發時,可以檢附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或營業稅稅款繳納通知書或稅捐機關核准稅籍編號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核准函影本)。

6.其他投保單位須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僱用員工不滿5人的公司、行號以及未強制參加勞保的單位,依前述規定辦理就業保險投保手續後,如遇有新進員工到職、員工離職、投保薪資調整或資料變更時,應填寫就業保險專用之「就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就保、勞退2合1退保申報表」、「就保、勞退2合1投保薪資調整表」、「就保、勞退2合1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就保、勞退2合1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向勞工保險局申報。

四、其他有關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之規定,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

一、就業保險之月投保薪資、投保薪資調整均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投保單位應按照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月投保薪資。

二、就業保險之保險費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1%計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由政府補助。

三、本法施行前,適用失業給付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包含失業給付之保險費。但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失業給付已改納入就業保險之給付範圍,所以勞工保險的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配合調降1%。各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並適用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必須同時負擔勞工保險費及就業保險費。至於不適用就業保險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則仍僅計收勞工保險費。僱用員工不滿5人的公司、行號以及未強制參加勞保的單位,則自申報參加就業保險之日起計收就業保險費。

四、參加勞工保險並適用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必須分別計算每一被保險人應負擔的勞工保險費(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及就業保險費(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及投保單位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及就業保險費(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再彙總為投保單位應繳之保險費金額。

五、自92年1月1日起就業保險法施行,參加就業保險之身心障礙被保險人,其自付部分之保險費金額,依照「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規定,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二分之一、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四分之一。

 

罰則

一、勞工違反就業保險法之規定不參加就業保險及辦理就業保險手續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

二、投保單位違反就業保險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加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10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三、投保單位未依就業保險法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2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四、投保單位違反就業保險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勞保局)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五、保險人(勞工保險局)查對投保單位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時,投保單位拒不出示者,處以新臺幣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


 

給付業務(含育嬰津貼)

失業給付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

 

保險費查詢補單

 

一、保險費查詢

1.查詢投保單位尚未繳納的保險費,請輸入「單位保險證號」及「證號檢查碼」即可開始查詢。

2.查詢育嬰續保個人尚未繳納的保險費,不須憑證,只要輸入「身分證號」及「出生日期」即可查詢。

二、補單方式

1.利用「勞保局語音答詢及傳真回復服務專線」申請補單

利用勞保局語音答詢傳真回復服務專線412-1111轉123#,只要麻煩您的手,輕鬆一撥,就可完成補發登記,勞保局會立即補寄保險費繳款單。撥3.號前請先查明投保單位的「保險證號」。

2.電話申請補單

請撥勞保局電話 (02) 2396-1266 轉分機 3111,告知「保險證號」、「單位名稱」及「補單年月」,勞保局受理後,即補寄保險費繳款單。

3.書面申請補單

投保單位得以書面通知勞保局補發繳款單,惟書面上應註明「保險證號」、「單位名稱」及「補單年月」逕寄勞保局,勞保局收件後即補寄保險費繳款單。

4.網路申請補單

請於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項下點選「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查詢及補單」-「勞就保保險費查詢及補單」補印繳款單。

5.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申請補單

 

保險費繳納期限

一、受僱於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交通、公用事業、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合作事業、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漁業生產事業之員工及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職業工會會員、漁會甲類會員及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所屬投保單位繳納,於次月底前繳清,所屬投保單位應於再次月底前,負責彙繳勞保局。

為方便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投保單位得於金融機構設立勞工保險專戶,並轉知被保險人,以便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投保單位於徵得被保險人或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得一次預收三個月或六個月保險費,並掣發收據,按月彙繳勞保局;其預收之保險費於未彙繳勞保局以前,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保管,所生孳息並以運用於本保險業務為限。

三、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其應繳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繳納,由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勞保局。

 

保險費繳納方式

一、金融機構臨櫃繳費

投保單位於每月25日左右收到保險費繳款單,可持繳款單至勞工保險局指定的代收金融機構以現金繳納,如持票據繳納者,應以代收金融機構所在地所屬票據交換所之即期支票為限(支票抬頭請填寫「限繳勞保費」字樣)。

 

代收保險費之金融機構如下:

臺灣銀行

土地銀行

合作金庫銀行

台北富邦銀行

兆豐國際商銀

臺灣企銀

華南銀行

第一銀行

彰化銀行

高雄銀行

中華郵政公司

玉山銀行

台新銀行

中國信託銀行

花旗銀行

台中銀行

瑞興商業銀行

聯邦銀行

三信商業銀行

華泰銀行

新光銀行

陽信銀行

板信商業銀行

元大銀行

上海商業銀行

國泰世華銀行

凱基商業銀行

渣打銀行

京城銀行

永豐銀行

部分農會、漁會、

信合社

 

 

 

 

 

二、便利商店繳費【需自付手續費4元】

 

1.現金繳費:投保單位可持保險費繳款單至統一、全家、OK及萊爾富等4家便利商店繳費,繳費金額最高以新台幣2萬元為限。

2.信用卡/行動支付繳費:繳費金額最高以新台幣2萬元為限

(1) 全家:投保單位可持保險費繳款單,以台新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及聯邦銀行等信用卡繳費,亦可手機下載My FamiPort APP綁定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以行動支付繳費

(2) 統一超商:投保單位可持保險費繳款單,以國泰世華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及簽帳金融卡繳費,亦可選擇綁定國際支付業者、Apple Pay、Google Pay、Samsung Pay……等,以行動支付繳費。

 

便利商店依繳款單應繳總金額收款後,將列印代收繳款證明,連同加蓋店章之繳款單收據聯交繳款人收執。繳款人應留意收據聯是否加蓋店章,章戳日期是否清晰,並請妥善保存收據聯及便利商店列印之代收繳款證明,以作為日後向便利商店查帳之依據。

 

三、轉帳代繳

投保單位若要辦理轉帳代繳保險費,可攜帶開戶印鑑、存摺、保險費繳款單或收據影本直接至勞工保險局指定之代繳金融機構填寫「 轉帳代繳約定書 」辦理自動轉帳,辦妥轉帳代繳手續後,金融機構將按月轉帳扣款保險費。

 

代繳保險費之金融機構如下:

臺灣銀行

土地銀行

合作金庫銀行

台北富邦銀行

兆豐國際商銀

臺灣企銀

華南銀行

第一銀行

彰化銀行

高雄銀行

中華郵政公司

玉山銀行

台新銀行

中國信託銀行

花旗銀行

台中銀行

瑞興商業銀行

聯邦銀行

三信商業銀行

華泰銀行

新光銀行

陽信銀行

板信商業銀行

元大銀行

上海商業銀行

國泰世華銀行

凱基商業銀行

渣打銀行

京城銀行

永豐銀行

台北五信

基隆一信

基隆二信

淡水一信

淡水信用

宜蘭信合社

桃園信合社

新竹一信

新竹三信

台中二信

彰化一信

彰化五信

彰化六信

彰化十信

鹿港信合社

嘉義三信

高雄三信

花蓮一信

花蓮二信

 

 

四、網路銀行繳費

目前提供網路銀行繳納保險費之金融機構有:

臺灣銀行

土地銀行

合作金庫銀行

台北富邦銀行

兆豐國際商銀

臺灣企銀

華南銀行

彰化銀行

高雄銀行

玉山銀行

中國信託銀行

三信商業銀行

陽信銀行

元大銀行

 

 

使用網路銀行繳納保險費,須為上列金融機構之存款戶,須先申請網路銀行服務,即可透過網路銀行繳款功能,輸入保險費繳款單上之三段式條碼(臺灣銀行網路銀行須輸入銷帳編號),線上轉帳繳納保險費,無須支付手續費。

 

五、網路ATM繳費【跨行需自付手續費,收費標準按各金融機構規定計收】

目前提供網路ATM繳納保險費之金融機構有:

臺灣銀行

土地銀行

合作金庫銀行

台北富邦銀行

兆豐國際商銀

臺灣企銀

華南銀行

第一銀行

彰化銀行

高雄銀行

中華郵政公司

玉山銀行

聯邦銀行

三信商業銀行

元大銀行

 

使用網路ATM繳納保險費,需有讀卡機設備,透過繳款功能,輸入保險費繳款單上之三段式條碼(臺灣銀行網路ATM須輸入銷帳編號),即可線上轉帳繳納保險費,自行轉帳免收手續費,跨行轉帳須自付手續費,收費標準按各金融機構規定計收。

 

六、 全國繳費網繳費【需自付手續費3元】

登錄「全國繳費網 (https://ebill.ba.org.tw)」,選擇「保險費/勞工退休金→勞就保保險費」,依照指示使用活期性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繳費。

 

使用活期性存款帳戶繳費:公司繳款單限從公司帳戶扣款,不可從負責人帳戶扣款;個人繳款單,僅限本人帳戶扣款。(下載操作手冊

使用晶片金融卡繳費:需具備讀卡機,除了可繳本公司(或本人)繳款單外,還可繳他人繳款單。(下載操作手冊

 

七、 自動櫃員機繳費【跨行需自付手續費,收費標準按各金融機構規定計收】

持晶片金融卡及勞工保險局寄發之保險費繳款單,前往貼有自動化服務跨行轉帳標誌之自動櫃員機繳費,跨行者需自付手續費。

操作步驟:插入晶片晶融卡,輸入密碼→選擇「繳費/轉帳」→輸入「轉入銀行代號:004」→輸入「轉入帳號(即銷帳編號)」→輸入「金額」→確認輸入資料無誤→列印交易明細表。

 

八、 行動支付【需自付手續費3元】

下載「台灣Pay APP」,綁定金融卡後,點「掃碼收付」掃描繳款單上QR Code,再選擇金融卡片,輸入密碼後,即完成繳費。

 

 

 

全國繳費網(使用活期性存款帳戶繳費)操作手冊

全國繳費網(使用晶片金融卡繳費)操作手冊

 

 

辦理轉帳代繳須知

利用金融機構轉帳代繳各項費用,已是時代潮流,請投保單位多加利用。

 

一、轉帳代繳的好處

1.有效掌握繳費時間:投保單位申請由金融機構轉帳代繳保險費,每月份保險費將於次月月底於轉帳帳戶扣款。若第1次因存款不足扣款未成功,將於再次月14日進行第2次扣款。

2.節省繳費時間:省去投保單位每月必須親赴金融機構繳納保險費的麻煩。

3.避免延誤繳納:避免投保單位因一時疏忽,逾期繳納而產生滯納金,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4.入帳快速確實:保險費經金融機構轉帳扣繳後,入帳時間比一般持單繳費方式快速。

 

二、如何辦理轉帳代繳

1.逕至金融機構臨櫃申請:請攜帶開戶印鑑、存摺、保險費繳款單或收據影本至指定金融機構,申請辦理轉帳代繳保險費。

2.由勞保局將投保單位填妥之「轉帳代繳約定書」轉交金融機構辦理:投保單位至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下載「勞工保險投保(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委託轉帳代繳保險費或(及)勞工退休金約定書」,填寫委託轉帳之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帳號、立約定書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地址、聯絡電話,並於約定書蓋妥存款戶原留印鑑。另於投保(提繳)單位填寫之欄位,需填寫保險證號(含英文檢查碼)、投保單位名稱、投保單位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單位負責人身分證字號及電話。勞工保險局將依投保單位所指定之金融機構,轉送該約定書至金融機構辦理轉帳代繳保險費。

 

三、轉帳代繳投保單位應注意事項

1.辦理轉帳代繳手續完備後,勞保局將寄發通知單列明保險費開始轉帳扣繳之月份,至於通知扣繳前之各月份保險費仍應由投保單位自行繳納。

2.投保單位變更轉帳代繳金融機構時,應注意轉換金融機構期間之銜接,若有空窗期仍請持勞工保險局寄發之繳款單繳納,以免漏繳保險費。

3.投保單位應於每月月底在帳戶內備足存款,金融機構將在每月底當日(如遇例假日,順延至次營業日)營業時間後處理轉帳扣繳,扣帳日期記錄則為次營業日。若投保單位存款不足無法扣帳,轉帳銀行會於次月14日(如遇例假日,順延至次營業日)營業時間後再作第2次扣帳處理(即14日下午3:30前帳戶須備足存款),惟第2次扣帳仍無法扣繳者,投保單位則需於繳費寬限期前自行持繳款單至各代收機構繳納。

4.保險費經轉帳金融機構扣繳成功後,勞保局會另製發收據給各投保單位以為作帳憑證。若投保單位已申辦為網路作業單位,勞工保險局則不再寄發紙本轉帳代繳收據,有需要者請於轉帳扣款成功後5個工作日,自行至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項下「保險費繳費證明查詢及列印」查詢、下載所需資料。

 

保險費逾期未繳處理方式

就業保險費寬限期與滯納金之徵收及處理,依照就業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是故,投保單位應於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就業保險費,若未於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得寬限十五日,若逾此寬限期仍未繳納,則視為欠費,比照勞保費欠費之方式處理如下:

 

一、寄發催繳函及限期繳納函

投保單位逾寬限期間仍未繳納保險費者,勞保局於次月初寄發催繳函;如仍未繳納者,於同月月底以雙掛號寄發限期繳納函。

 

二、加徵滯納金

投保單位若逾寬限期仍未繳納保險費,則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 97年5月15日 以前每逾1日加徵其應納費額0.2%至應納費額1倍為限; 97年5月16日 以後每逾1日加徵其應納費額0.1%至應納費額20%為限。

例:97年2月份就業保險費1,000元,繳納寬限期為 97年4月15日 ,如於 97年6月15日 始繳納,

滯納金計算如下:

(1)1,000元×0.2%×30日=60元 ( 97年4月16日 至 97年5月15日 )

(2)1,000元×0.1%×30日=30元 ( 97年5月16日 至 97年6月14日 )

(3)60+30=90元

 

三、移送行政執行

投保單位逾寬限期間仍未繳納保險費者,經勞保局以雙掛號寄發限期繳納函後仍未繳納者,勞保局應就其應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移送行政執行。經移送行政執行後,投保單位有財產者則依法強制執行其財產,若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投保單位負責人有變更者,原負責人未清繳保險費或滯納金時,新負責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投保單位因合併而消滅者,其未清繳之保險費或滯納金,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的投保單位承受。

 

四、暫行拒絕給付

投保單位積欠保險費或滯納金,經通知限期繳納後仍未繳納者,於保險費及滯納金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投保單位因欠繳保險費或滯納金而暫行拒絕給付者,其暫行拒絕給付期間的保險費仍應照計,被保險人應領的就業保險各項給付,應依規定提出申請,經勞保局審核合於規定者,俟欠費繳清後再行核付。

 

五、欠費逕行退保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情事,勞保局得以書面通知退保,其保險效力的停止,應繳的保險費及應加徵滯納金之計算,以上述事實確定日為準,未能確定者,以勞保局查定之日為準。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逾二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


 

溢繳保險費處理作業

 

溢繳保險費處理作業說明:

一、生效中投保單位之溢繳保險費,勞保局將於計算下期保險費時續沖,單位無需申請。溢繳沖抵保險費後將於繳款單上列示「溢繳沖抵」金額,若對抵繳內容有疑義可來電勞保局保費組保費處理科(02)2396-1266轉3302洽詢。

 

二、生效中投保單位有溢繳保險費且提出退費申請者或已退保單位之應收保險費經完全沖銷後仍有溢繳保險費時,勞保局在審核確認後,即發函通知退費並檢附勞工保險費溢繳退費收據暨申請書送交投保單位辦理退費申請。

 

三、投保單位收到勞保局寄發之退費通知後,在勞工保險費溢繳退費收據暨申請書填妥溢繳金額及相關資料,並加蓋與投保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相符之印章(單位印章不可用統一發票章;裁減加保、職業災害加保、育嬰續保者請蓋私人印章)後寄回勞保局辦理即可。

 

四、勞保局於收到投保單位寄回之勞工保險費溢繳退費收據暨申請書後,經查證確認該申請書內容正確無誤及加蓋之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之印章相符後,即依投保單位選擇之退費方式辦理退費。

 

繳費證明掣發

 

投保單位若因繳費收據遺失,無法作帳時,可以電話、書面、網路(僅限參加網路申辦單位)或親至 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 申請補發繳費證明。如所申請補發之證明為12個月內,以電話洽詢保費處理科(02)2396-1266轉3302告知保險證號,即可申請補發,此方法亦最為便利。若申請補發之證明超過12個月以上至5年以內,則請投保單位親洽 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 申辦或來函申請,若申請之年限超過5年,因逾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保存年限,勞工保險局將無法提供相關資料。又加保生效中投保單位之被保險人應向原加保單位索取勞保費繳納證明。

 

1.申請繳費證明書空白書表下載,請按這裡

2.網路申辦單位勞保費繳費證明查詢及列印,請按這裡

 

承保業務所需表格

就業保險投保申請書(就保及勞退2合1表格)

就業保險加保申報表(就保及勞退2合1表格)

就業保險退保申報表(就保及勞退2合1表格)

就業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就保及勞退2合1表格)

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就保及勞退2合1表格)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就保及勞退2合1表格)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復職通知書(僅申報就保用)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傷病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申請書(僅申報就保用)

 

保費業務所需表格

轉帳代繳約定書

欠費分期攤繳申請書

勞工保險費溢繳退費收據暨申請書

繳費證明申請書

免寄轉帳收據意願書

 

法令規章

就業保險法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就業保險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常見問題

 

何謂就保?

就業保險:著重於提供給勞工失業、育嬰留職停薪及職訓期間的補助,讓勞工即使短暫離開職場亦能夠維持基本的生活保障。

 

就業保險提供那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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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保的第1個保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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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保的第2個保障>>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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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保的第3個保障>>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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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保的第4個保障>>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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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保的第5個保障>>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保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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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員工有幾人,就業保險一定由公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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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有勞保還需要保就保嗎?兩者保障有什麼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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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與就保權益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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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會看就保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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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勞保的人就一定有就保嗎?

答案是不一定!可能會有以下情形:

●在公司加保勞保的朋友,自然就會同步被納入就保。

●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自行到職業工會加保勞保,因為和職業工會沒有僱傭關係,因此也就沒有就保。

小提醒:5人以下公司可以選擇自願參加勞保,但公司只要有1名以上員工,雇主就應替員工保就保喔,否則將處以十倍罰鍰,而且雇主須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員工所受損失。

▶公司沒有依規定加保勞、就保,怎麼申訴? http://goo.gl/YWe0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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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未參加勞工保險,僅參加就業保險時,其保險費應如何繳納?

依據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條:符合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被保險人,未參加勞工保險者,其保險費應由投保單位以保險人指定金融機構自動轉帳方式繳納之,自動轉帳之扣繳日期為次月底。惟投保單位若不便辦理保險費轉帳代繳,仍可持繳款單至代收金融機構、超商、自動櫃員機繳費,或使用全國繳費網、台灣pay、網路銀行、網路ATM等方式線上繳納。

 

勞工保險局指定之保險費轉帳代繳金融機構及其他繳款方式,請參酌下列網址:網址連結

 

哪些人應該參加就業保險呢?

1.受僱的本國籍勞工及本國人的外籍、大陸或港澳地區配偶應由雇主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就業保險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凡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的本國籍勞工及依法在臺工作的外籍、大陸或港澳地區配偶,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也就是說雇主及外籍員工(除依法在臺工作之外籍、大陸或港澳地區配偶外)不能參加就業保險。

2.除了雇主及外籍員工之外,下列3種人也不能參加就業保險:

a. 依照法律規定應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是軍人保險的員工。

b. 已經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的員工。

c. 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的老闆所僱用的員工。

 

我已經有勞保了,還需要參加就業保險嗎?

1.受僱勞工參加勞保,同時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符合就業保險投保規定的勞工,如果雇主已經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就不需要再另外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局將主動將其納入成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單位如果申報被保險人勞保退保,其就業保險的效力也會同時停止。

2.於職業工會參加勞保的被保險人,不得由職業工會參加就業保險職業工會會員與職業工會之間沒有僱傭關係,因此無法由職業工會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又職業工會會員如為自營作業者,因其身分非屬受僱勞工,不能參加就業保險;又如果是無一定雇主的勞工,其勞工保險可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但其於受僱期間如符合就業保險適用對象的規定,則應由雇主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3.於職業訓練機構參加勞保的受訓學員,不得由職業訓練機構參加就業保險職業訓練機構與其所屬受訓學員之間也沒有僱傭關係,所以在職業訓練機構參加勞保的受訓學員,不是就業保險的適用對象,不能由職業訓練機構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我們公司僱用員工未滿5人,是不是就不用幫員工加保了呢?

1.已辦理登記並僱用員工1人以上的單位,就應該幫員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公司行號,雖然不是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仍然可以自願投保的方式幫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將同時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又已辦理登記並僱用員工1人以上的單位即為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所以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公司行號如果不願意為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仍應該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2.僅參加就業保險的投保單位應使用就業保險專用書表辦理投保手續僅參加就業保險的投保單位如遇有新進員工到職、員工離職、薪資調整或資料變更時,應填寫就業保險專用之「就業保險加保申報表」、「就業保險退保申報表」、「就業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向勞工保險局申報。

 

 

我們公司有員工快要滿65歲了,需要幫他辦理就業保險退保手續嗎?

1.被保險人如已參加勞工保險且適用就業保險,於年滿65歲後仍受僱並加保中,勞工保險局會主動自其滿65歲當日將其改列為不適用就業保險身分,投保單位不需另外申報其就業保險退保。

2.被保險人如未參加勞工保險而只參加就業保險,則自年滿65歲當日起即不適用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局將自其年滿65歲的前一日逕予退保,其保險效力至年滿65歲的前一日24時停止。


 

我有2份工作,就業保險是不是2邊都要加保呢?

1.就業保險可由被保險人擇一參加

被保險人如受僱於2個以上雇主,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3項規定,得由被保險人擇一參加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如欲擇一參加就業保險,請以書面向勞工保險局說明,經審核確有重複加保情形者,即依來函辦理,將僅向被保險人所選擇參加就業保險的單位收取就業保險費用。

2.勞保2份工作都要保

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勞工(含兼職人員),其受僱單位如果都是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例如: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則均應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的月投保薪資應如何申報?保險費率及保險費負擔比例為何?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的月投保薪資及投保薪資調整,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所以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的規定,覈實申報其月投保薪資及調整投保薪資,以免影響被保險人請領各項勞保給付及就業保險給付的權益。

2.就業保險的保險費按被保險人當月的月投保薪資1%計收。保險費負擔比例與受僱勞工的勞工保險費負擔比例相同,即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由政府補助。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參加就業保險,或低報員工的就業保險投保薪資,或未依規定負擔員工就業保險費,有無罰則?

1.投保單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10倍罰鍰。

2.投保單位將員工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的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3.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員工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2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我是美髮沙龍店的建教合作生,需要參加就業保險嗎?

1.建教生與建教合作單位間無僱傭關係,不適用就業保險

受僱勞工才能參加就業保險,因為建教生與建教合作單位之間沒有僱傭關係,所以建教生不是就業保險的適用對象,不能由建教合作單位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2.建教合作單位仍應為建教合作生參加勞保

建教生於建教合作單位訓練期間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因此建教合作單位應依規定為建教生申報參加勞保,未依規定辦理者,將有相關罰則的適用。

 


 

認識就保的四大失業相關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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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
 

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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