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有領過勞保給付,以前繳交的勞保費可以申請退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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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的定義?為何要實施實績費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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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沒有收到這一個月的繳款單,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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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份申報調整勞保投保薪資,為何該月份之保險費並無增減?又為什麼繳款單上所列的單位負擔金額比「保險費分擔金額表」上的單位負擔金額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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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受傷住院,勞保費有補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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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關係企業間調動,投保單位如何使用轉保申報表申報員工加、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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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保當月份天數如果是31日,其保險費與30日之月份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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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費為何分為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兩類呢?雇主及員工應分別負擔多少保險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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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聽說勞保中斷一段期間後,原有的勞保年資就會不見,是真的嗎?我之前勞保中斷2年,可以補繳保險費用將中斷的勞保銜接回來嗎?

  1. 勞保中斷,保險年資不會消失
    勞保被保險人退保後,原有的勞保年資會予以保留,未來再受僱從事工作參加勞保時,無論停保期間多長,勞保年資均會合併計算。
  2. 勞保是採申報制度,無法補繳保險費補計保險年資
    勞工保險採申報制度,依照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離職之當日,填具加、退保表寄(送)本局辦理加、退保;其保險效力於加、退保表郵寄之當日或派員送達本局之當日開始或停止(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勞工於原服務單位離職退保時,本局保險費亦計收至退保當日止,至再工作加保時,再自加保日起計收保險費,原有保險年資均可合併計算。未工作期間依規定不得參加勞保,亦不得以補繳保險費方式補計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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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參加勞保,或低報員工投保薪資,或未依規定負擔員工保險費用,有無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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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投保薪資應如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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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部分工時、臨時工之勞保投保薪資應如何申報?

  1. 部分工時人員,指的是工作時間較一般全時工作勞工有相當程度縮短,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全月均在職者,勞保應整月加保,並按其整月薪資所得總和,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月投保薪資,並請於加保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或於「部分工時者請打ˇ」欄打ˇ。如月薪資總額低於部分工時人員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下限11,100元者,則請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
    例:某部份工時人員每週輪派到工5次,每次2小時,時薪220元,月薪資總額為8,800元,勞保應申報全月加保,月投保薪資填報8,800元,並請於加保表備註「部分工時人員」或於「部分工時者請打ˇ」欄打ˇ,本局受理加保時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自動歸級為9,900元,勞保月投保薪資自動歸級為11,100元,並計收全月份的保險費。
  2. 短期工作人員,指未全月在職,不定時到工者(例如臨時工短暫受僱幾天),則請於到職當日申報加保,離職當日申報退保,並以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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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的員工每月薪資都不固定,勞保投保薪資應如何申報調整呢? 加班費也要列入申報投保薪資嗎?

  1. 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係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金額等級申報。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本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本局。
  2. 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均應列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加班費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應稅或免稅加班費,均應列入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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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作中受傷遭老闆解僱退保,目前還在接受治療,勞保能繼續加保嗎? 如果可以繼續加保,要負擔多少保險費?保險費又應該如何繳納呢?

  1. 職災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之職災勞工,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
    依照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離職退保之日起5年內,由原投保單位、勞工團體、本局委託之有關團體或由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本局辦理繼續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但職業災害勞工已領取勞保失能給付,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不得申請繼續加保。
  2. 職災續保前2年,被保險人僅需負擔20%的保險費
    職業災害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者,於辦理加保之日起2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專款負擔80%;於辦理繼續加保滿2年之日起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50%,專款負擔50%。
  3. 保險費應按月繳納
    被保險人向勞工團體、本局委託之有關團體或由原投保單位申請續保者,應按月向代辦之投保單位繳納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並由投保單位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本局。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本局申請續保者,保險費一律採由本人金融帳戶自動轉帳繳納。
  4. 有關職業災害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相關規定及辦理方式,可至「首頁/業務專區/勞工保險/承保業務/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對象/職災勞工醫療期間退保」專區查詢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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