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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停看聽~保障勞工團結權

 工會法第4條第1項規定「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不論是定期契約勞工、部分工時勞工甚至是建教生、工讀生及外籍勞工,都享有工會法所賦予的權利而得組織或加入工會。

 依工會法規定合法籌組成立之 (企業、產業、職業)工會,其主要功能如下:

 維護並提升勞工的勞動條件與經濟條件。

 透過民主化的內部結構與意思形成程序,為勞工發聲。

 訂定「團體協約」之資格。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針對「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以勞方當事人身分進行調解、仲裁。

 依勞動事件法規定,代表勞工提起訴訟。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關心您!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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