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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怎麼計算?
- 投保單位如在寬限期限內未向勞保局繳納保險費,自寬限期滿日的次日起至繳納保險費的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應繳保險費的0.1%滯納金,最多加徵至應繳保險費的20%。
①滯納金計算費率:每逾1日加徵應繳保險費的0.1%
②滯納金計算公式:
當月應加徵滯納金=當月應繳保險費×0.1%×滯納日數
≦當月應繳保險費的20% - 實例說明:
①104年1月份保險費5,000元,寬限期滿日為104年3月15日,於104年6月24日繳納,滯納金計算如下:
滯納日數的起算日:104年3月16日
滯納日數的截止日:104年6月23日
滯納日數:16日(3月)+30日(4月)+31日(5月)+23日(6月)=100日
5,000元×0.1%×100日=500元≦1,000元(5,000元×20%)
∴滯納金為500元
②104年1月份保險費5,000元,寬限期滿日為104年3月15日,於104年10月12日繳納,滯納金計算如下:
滯納日數的起算日:104年03月16日
滯納日數的截止日:104年10月11日
滯納日數:16日(3月)+30日(4月)+31日(5月)+30日(6月)+31日(7月)
+31日(8月)+30日(9月)+11日(10月)=210日
5,000元×0.1%×210日=1,050元≧1,000元(5,000元×20%)
∴滯納金為1,000元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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