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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依規定扣、收繳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是否應掣發收據?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後彙繳本局,投保單位應將保險費註明於薪資單(袋)上或製發收據予被保險人。故投保單位依規定扣、收繳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掣發收據予被保險人。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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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後彙繳本局,投保單位應將保險費註明於薪資單(袋)上或製發收據予被保險人。故投保單位依規定扣、收繳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掣發收據予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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