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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22 ─ 無力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時,怎麼辦?

Q:李太太今年50歲,為家庭主婦,最近一直聽到國民年金10年補繳期的消息,才發現自己從99年積欠國民年金保險費至今多年未繳,但家中有長輩及兒女需扶養,經濟壓力沉重,實在無力一次繳清,不知道該怎麼辦?

A:保險費在繳款期限過後10年內都可計息補繳,李太太還未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資格,為了保有保險年資,可申請以月為單位之小額繳款單,彈性補繳欠費;或辦理分期繳納,每月按時繳納分期保費;若其家庭總收入較低,也可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公所申請保險費補助資格,經審查通過者自申請當月起開始補助,減輕經濟負擔。

如何申請以月為單位之小額繳款單?
李太太可來函或來電((02)2396-1266分機6066、6077)要求,將保險費拆成多張以月為單位之小額繳款單,在10年補繳期限內,視經濟狀況彈性補繳,比辦理分期繳納更輕鬆,而且不會有每月須按時繳納之壓力。

申請分期要符合什麼條件?
辦理分期繳納須符合下列2項規定:
  1. 應繳總額達新臺幣3,000元以上。
  2. 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下。
    (1)年滿65歲或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申請分期繳納者,不受個人所得50萬元以下的限制。 
    (2)若個人所得50萬元以下,無法提供公告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可自行切結。
分期繳納以1個月為1期,最多以40期為限,除年滿65歲或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前3期應繳金額得依序以其首3個月欠繳的保險費計算外,各期金額約略均分不得低於新台幣1,000元。
李太太如果要申請分期繳納保險費,須填寫「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繳納申請書」並簽章後寄送勞保局辦理。經勞保局審查通過後,要注意必須於每月10日前繳納分期保險費,如未依限繳納,即視同全部到期且該已申請經核准分期繳納的保險費,不得再次申請分期繳納,日後要領取年金給付須一次繳清。

如何申請保險費補助?
李太太若其家庭總收入較低,也可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身分補助認定,經審查符合資格,政府會提高保險費補助比率為55%或70%,每月只需自負45%(740元)或30%(494元)的保費。

小叮嚀:
超過10年補繳期限的欠費,不能補繳也不計入保險年資,亦不得辦理分期繳納,未來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時不能選擇以A式發給(加計3,628元),只能終身以B式發給;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則無基本保障金額(4,872元),影響權益很大喔!。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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