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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阿強在受雇於一間保全公司擔任保全人員,約定正常工時為每個月240小時,今年保全公司給阿強月薪為23,800元,阿強覺得怎麼這麼低,但是保全公司說,保全人員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按月計酬的勞工只要符合法定基本工資就沒違法,這樣計算對嗎??
A
一、依照勞動部的解釋,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按月計酬人員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二、「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時提供勞務之全時勞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時,允以每月工資(但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30再除以8核計;爰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者,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基本工資)加上(時薪)乘以(240-174)小時之總額為其基準。
三、回到本篇案例,阿強每個月的正常工時為240小時,時薪約為23,800(今年的基本工資)/240 =99.16元,故阿強的工資為23,800+[99.16x(240-174)]= 30,345元。
勞動部的相關解釋
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0/2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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