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費補助】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應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為輔導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辦理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桃園市政府提供相關經費補助,補助方式及期限如下:

1.哺集乳室設置:每間最高補助2萬元

2.托兒設施:

(1)新興建並完成立案者: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

(2)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5萬元。

3.托兒措施: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0萬元。

4.期限:於11月底前可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請(經費用罄即截止)。

5.請至本局網站(https://lhrb.tycg.gov.tw)業務資訊/勞動條件服務/企業托育/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費補助,下載相關表單。

6.諮詢電話:03-3322101分機6804、6805

119433044_3211157388971282_7641774530906367920_n.jpg

119441676_3211157235637964_7602458096779821181_n.jpg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arrow
arrow

    人資HR兼總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