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面面觀

在職場上難免會有不順利被解雇的時候,為了保障人民可以在被解雇的時候,與新工作之間可以「無縫接軌」,依照勞基法第16條,勞工在雇主解僱時,在預告期間內為了另謀工作而請假外出,在「每星期不超過2天工作時間的原則下」,這種法定的請假理由就是謀職假。

1.何謂預告期間?

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法終止契約時,需要進行預告,對於工作年資3個月至1年內者,要在終止契約10天前告知;1年以上3年未滿者,要20天前告知;3年以上者,要30天前告知。

2.謀職假是有薪水嗎?

謀職假屬於「有薪假」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勞工請假找工作的時間,雇主要照常給付工資,雇主不能以勞工請假外出找工作為由,惡意苛扣薪水。

3.雇主不預告,無法請謀職假怎麼辦?

如果雇主違法,給的預告期間不滿一星期,勞動部認為仍應保有2天的謀職假。例如雇主在解雇前4天才通知,雖然不滿一星期,但在這4天內勞工還是可以請滿2天的謀職假。

如果雇主未給予勞工預告期間,這時雇主必須支付工資以代替預告期間。如果雇主不在10日前預告要解雇,雇主就應該支付10日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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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台灣就業通 TaiwanJobs W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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