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連假來臨了,那連假上班要怎麼計算呢🤔
【勞基法小教室】-清明連假加班怎麼算?小編跟你說~
💡事業單位如果是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可以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行事曆,形成4月2日至5日連續放假4日。
👉其中清明節4月4日(星期六)因適逢休息日,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擇日補假,又勞雇雙方如約定於4月2日(星期四)補假,則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
⭐️假設事業單位依據上開規定將民族掃墓節補假日協商約定為4月2日,以月薪36,000元的勞工(換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為例,4月2日至5日連假期間,各日得否出勤及其工資給付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1️⃣4月2日民族掃墓節補假日(星期四)及4月3日兒童節(星期五):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國定假日出勤8小時以內,皆需加倍發給工資,計算式:150元×8小時=1,200元。
2️⃣4月4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假設當日加班8小時,需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休息日加班費;計算式: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3️⃣4月5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如僱有時薪制的部分工時人員,也需依法給假給薪。基本工資為時薪158元,因此時薪人員在國定假日(4月3日兒童節、4月4日清明節)出勤,雇主應該依據出勤時數加倍發給工資。舉例來說,約定時薪為158元的勞工朋友,於國定假日出勤4小時,至少需發給1,264元(158元×2×4)以上方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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